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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邦外汇怎么样,如何挣外汇交易费

admin2022-05-02代收外汇120

随着我国网络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与社会民众的生活联系的愈加紧密,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呈现高发、多发状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大连法院宣判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强化风险提示,警醒相关从业人员,以期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各类网络诈骗案件,为构建诚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被告人曹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曹某注册成立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马某、张某、邓某、邹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多个微信号,在互联网上发布能赚钱的虚假广告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微信号后与之聊天,编造“炒外汇”赚钱的事实并将虚假网址链接发送给被害人,指导被害人点击该链接并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充值用于“炒外汇”。后马某、张某、邓某、邹某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中辉环球高级指导群”、“嘉邦高级指导群”,并推荐给马某、张某、邓某假扮的单带老师,“指导”被害人“炒外汇”,马某、张某、邓某、邹某同时又以多个水军号在微信群里相互聊天,营造出跟着老师“炒外汇”可以多赚钱的气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使其向注册账号内多次充值以骗取其钱款。

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害人孙某多次向被告人曹某组织的“炒外汇”诈骗平台注册账户充值金额达人民币36 600元;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害人王某多次向该诈骗平台注册账户充值金额达433 153.65元;2018年7月至12月间,被害人徐某多次向该诈骗平台账户充值金额达人民币297 636.54元,以上三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767 390.19元。

该公司骗取的所有客户款项均充值至诈骗网站平台,被告人曹某通过交通银行账户接收诈骗平台上线人员支付的80%至90%诈骗回款,并根据各自业绩向张某、邓某、邹某等人支付2%至14%不等的提成。马某占公司10%股份,同时获取每名业务员业绩的提成。其余诈骗所得钱款被曹某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家属与同案犯马某、张某、邓某家属共同向被害人孙某、徐某作出部分赔偿,二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曹某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诈骗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67 390.19元。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按照被害人充值的金额计算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三名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按照其在平台上的实际亏损损失计算,综合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当部分证据的内容存在不明晰、不完善或者不一致的情况时,取数额最小或者可以相互印证的数值,作出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认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害人在平台上的实际亏损数额作为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符合上述认定依据,即本案的诈骗金额应为后台下单金额减去结单正数金额,后加上被害人账户内无法提现的金额,具体为被害人孙某被诈骗26 435.46元、被害人王某被诈骗327 106.42元、被害人徐某被诈骗1045 74元,以上共计458 115.88元。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社会集聚了数量庞大的社会财富,网络经营的出现,沉痛打击了传统经营模式,在其背后产生的网络犯罪也更多地转向网络经济领域,诈骗犯罪即为其中的典型。网络诈骗是传统诈骗的网络异化,行为人以网络作为犯罪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产。网络诈骗的危害性较之传统诈骗更为严重,因网络的特殊性,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可以瞬间实现遍及全网,且因无需面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使得网络诈骗更加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网络诈骗一旦付诸于实施,行为人在被发现前收手逃离,追究其责任的困难将更大。

同时,网络信息的多样化和隐蔽性决定了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较之传统诈骗更难为固定和认定。在没有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额成为实践中的一个困惑。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倾向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以被害人投入的款项作为行为人的诈骗数额,但实际上,被害人向该网络平台投入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单一的行为,而是一段时间内的投入和少量产出的过程,即被害人因为尝到了少部分的好处后,继续大量进行投资而被骗,故诈骗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的损失为犯罪数额,而并非仅计算被害人的投入数额,忽视产出数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数额。

02

被告人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利用开办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帮助其哥哥刘某1网络诈骗资金进行转账结算,随后刘某办理了自己名下的11张银行卡邮寄给刘某1使用。2019年8月,刘某帮助刘某1提供其朋友翟某名下8张银行卡进行网络诈骗资金转账结算。刘某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通过网络进行非法转账仍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被害人王某、石某、徐某等15人被诈骗的钱款直接或者通过银行卡间接转账到刘某、翟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其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转账人民币1,879,510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网络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与社会民众的生活联系的愈加紧密,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数据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加,对于打击网络犯罪,规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03

被告人武某等七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武某在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网络游戏公司为名招募员工,并提供手机和电脑,设置收款密码,安排周某等员工在网络上假借女性身份,编制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男性微信网友转账或红包。2019年5月10日、11日,被告人武某分别与王某、宋某、姜某、苗某签订员工期权协议,承诺公司年终按绩效分红。武某安排王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向员工收取诈骗款,王某收取部分诈骗款后将2万元转给武某。武某安排宋某、姜某、苗某对员工进行培训,组织员工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宋某分别诈骗被害人两名约14万元。被告人姜某诈骗被害人1名约5.6万元。被告人苗某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3千余元。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3名,约3千余元。此外,还有参与实施诈骗并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实施的诈骗金额共计3千余元,全部发生在签订期权协议之后。被告人王某1负责招募员工,并提供照片和语音协助苗某及部分已被行政处罚的公司员工冒充女性进行诈骗。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1向部分被害人返还了全部诈骗款。被告人周某向部分被害人返还了全部诈骗款,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王某1、张闯预缴纳了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王某、宋某、姜某、苗某、王某1、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王某、宋某、姜某、苗某均签订期权协议,对诈骗所得进行分红,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提供其声音和照片协助部分被告人进行诈骗、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金额较少,且没有参与签订期权协议对诈骗所得进行分红,均系从犯。

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因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诈骗,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的意见,虽然王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但系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所致,王某负责诈骗活动中的财务管理等工作,并签订期权协议参与全部诈骗所得的分红,对诈骗活动的正常运转起到主要作用,故不予采纳。

关于姜某应定为从犯的意见,虽然姜某仅直接接触部分被害人进行诈骗,但其按照分工带领指导部分员工组成小组进行诈骗活动,对组内人员和业绩进行管理,同时其签订期权协议参与全部诈骗所得的分红,在共同犯罪中的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故应认定为主犯。

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王某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宋某、姜某、苗某、王某1、周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周某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诈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用于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以被告人武某为首,以网络游戏公司为名招募员工发展诈骗人员,按绩效分红,公司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该团伙犯罪手段新颖,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编制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男性微信网友转账或红包,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犯罪手段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较大。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04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陈某1、荣某、陈某2均为同乡关系,被告人柳某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开始,上述被告人先后来到广东省珠海市,在被告人陈某的组织、安排下,使用本人及他人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取款帮助,款项由陈某交给上家,以此赚取非法佣金。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害人郭某在其家中,通过网络先后多次以“投资股票”的名义向他人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5.3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荣某持卡取现7.6万元,由被告人陈某2持卡取现5.4万元。转入陈某1卡中的68365元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入陈某1和蓝某的银行卡各2万元,并分别由被告人柳某和陈某2持卡取走。在上述转账、取款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陈某1提供银行卡并指使被告人柳某将卡内钱款提现。被告人陈某1受陈某指使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并驾车拉载柳某持卡取款。被告人柳某、荣某、陈某2提供了银行账户并取款。被告人陈某2取款后交给被告人荣某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陈某1、柳某、荣某、陈某2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陈某、荣某犯罪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再次故意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柳某、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荣某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为严厉打击电信犯罪,尤其是转移赃款的下游犯罪行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其注重对案件定罪量刑各个环节证据的认定。本案在上游犯罪尚未被侦查完毕,无法认定被告人与上游犯罪同案犯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前提下,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严格审查把控,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类和筛选,严格明确认定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所需的证据,力求将每项被指控的案件事实都查明查细,将案件办实办清,最终通过现有查证属实的证据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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