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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外汇买卖,外汇赠金活动

admin2022-04-20代收外汇171

公民从事代客境外买卖外汇,所签委托协议应无效

——我国公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代客境外买卖外汇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双方所签委托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证券|准入资格|代客境外买卖外汇|非法金融活动

案情简介:2008年,杨某与方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杨某将现有资金1万美元交给方某在35%范围内进行交易。嗣后杨某以方某未履行约定的35%止损点通知义务,致使其6.8万元本金在半月内亏损殆尽,起诉方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方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代客境外买卖外汇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其与杨某所签委托协议应为无效。②方某应返还杨某交付的6.8万元,但杨某作为成年人,在与方某签约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确定方某是否具有经营外汇理财的资质,对造成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其应在现有资金6.8万元的35%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方某返还杨某4.4万余元。

实务要点:公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代客境外买卖外汇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委托协议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532号“杨某与董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见《杨颖诉杨东方委托合同纠纷案》(林月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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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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