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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代收代付规定(企业能否做外汇代收代付申报)

admin2022-04-03代收外汇155

在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就代理费的支付问题行业上会形成一个固定的“包干费”,它将传统委托合同下的费用和报酬相加在一起。

细分来说有“大包干” (向委托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实务中常以“运费” 的面目出现)、“小包干”(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向委托人收取包括杂费和代理费在内的一笔总的数额)、“吃差价”(在支付给有关方的海运费、杂费上另加一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收取)等收费方式收取服务报酬。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什么样形式的“包干费”,必然都会涉及到“包括多少项业务”以及“是否合理”两个问题,如果说货运代理合同中对所包干的业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那么“包干费”所涵盖的事项也就非常明确,只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就可以,多的项目及其费用就需要另外写上了。 但是有的货代合同规定的就不那么明确,此时法院就会确定这个“包干费”是否是合理的。

比如在环亚(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轻纺公司就回应称外汇代收代付规定:“对包干费4 100元没有异议,但环亚公司诉请的大部分是增加的费用,且轻纺公司至今未收到环亚公司交付的货物。”法院查证属实。这表明,除了“包干费”之外,有时候货代方面会额外的增添其他费用,这时候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争议。

法院对于这类费用在确定的过程中会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编者认为,这些关键点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外汇代收代付规定

首先,判断代理合同是否成立。这是前提性要件,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就不存在后面的问题,但一般而言,除非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否则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其次,如果合同成立,对于“包干费”的支付法院一般都是认可和支持的,但必须是已经包含了正常代理业务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最后,超额的部分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应该是必须的、必要的。对于这个案子,法院指出“至于超过包干费的费用,环亚公司没有陈述其产生的原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因为轻纺公司的原因而必须产生的,故对其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支持,该超出部分的费用应该由环亚公司自行承担。”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面对于超过的部分,其合理性是否存在是由货代公司来举证的,对于不提供证据也不加以说明的,人民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在司法审判实践的争议中最常见的就是所谓“实报实销”的杂费的收取,即托运人与承运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约定一个基础的“包干费”标准,剩余可能会产生的不定额的杂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核算方式,这种合作模式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争议发生后,如果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欲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可能面临的就是举证异常困难。

首先,要证明杂费的费用标准及合理性,这本身就是有争议和弹性的,所以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进行证明,比如说目的港的仓租费用,首先要证明货物到港后履行了及时的通知义务,告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履行提货义务,随后要证明相关义务人怠于履行提货义务导致仓租的产生不可避免,还要证明仓租的标准、合理性以及已经实际履行或代为垫付,最后还要提供相对应的票据进行证明。

此外,除了证明内容外,证据形式本身也会对举证造成困难,根据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一切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所以相关费用的票据除了需要明确、具体的对应争议货物外,还要经过完整的公证认证手续方能在大陆地区做证据使用,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举证难度。

最后,因为很多时候杂费都产生在域外,而且货代或承运人大多很难与收费方直接对接,多通过海外代理进行沟通,那么相关单据凭证的取得也可能比较困难。所以对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来讲,如果杂费的标准是可以预见的,建议在签订合同或接受委托前,预先声明费用标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后续举证的难度,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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