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是什么
备用信用证简称为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货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
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CP600部分条款。备用信用证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货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
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担保的不同在于,两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后者依英美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定有对价的要求,前者没有此要求两者适用的规则不同,后者适用相关国家的担保法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的风险
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其他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不愧为撤销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单据性备用信用证议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贷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强制性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之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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