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和风险
备用信用证是什么?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货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1)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2)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的权利。
(3)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4)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货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货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在货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包装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货款协议。
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担保的不同在于,两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后者依英美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定有对价的要求,前者没有此要求两者适用的规则不同,后者适用相关国家的担保法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虽均具有信用证的共同点,但也有不同之处,前者用于国际经济交易担保,后者只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两者对单据的要求及付款责任也不同,两者适用的规则也不同,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备用信用证的风险
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主要区别
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
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
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
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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