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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顿外汇出不了金,炒外汇如何炒

admin2022-04-16代收外汇114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这是我关于普顿PTFX的第六期文章。

为什么写?很简单,因为此类投资危害很大,你从未见过,一个群体性的行为,大家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却敢拿自己的血汗钱,上学钱,娶媳妇钱,甚至是救命钱投进去。

今天我来谈最关切的问题:投资者投资入的资金,还能要得回来吗?

普顿PTFX 崩盘风声一出,众多投资者不敢相信,但随着事件发酵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心中惴惴。

胖乎律师也接到很多咨询,其中最多的是问:我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了解到的是——炒外汇的相关案件中不同性质的违法所得流向。

钱都流向了哪里?这些资金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影响自己追回?

胖乎律师以“炒外汇”投资骗局中所涉及的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三种罪名,分别来介绍,案件中所涉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三类“炒外汇”名义的犯罪及违法所得处理

1、孙某集资诈骗罪案

2016年6月孙斌注册成立西安丰资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诺代客户操盘炒外汇,以老客户介绍新客户、高分红无风险、实物奖励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

然而孙斌所谓的“炒外汇”投资根本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截至2016年11月份,孙斌共吸收了57名投资人一千五百万余元的资金,同时,孙斌以虚假的“新三版B2C互联网运营项目”与投资人签订书面约定称将资金投入该项目中。

孙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操盘炒外汇而非法集资,致使数额巨大的投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斌退赔6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5952051.3元。

2、庞某非法经营罪案(普顿外汇沾边)

庞飞雪和李明华等人,通过其名下实际控制公司与社会群众签订合作投资协议,承诺高息,通过运作吸收53777万元的资金,并将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买卖外汇,流出资金为人民币3558万元,净损失人民币3055万元。

而后因外汇交易巨额亏损的庞飞雪没有收手,仍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获取投资人资金。

庞飞雪、李明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等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罪。

此案审理判决:庞飞雪、李明华等人违法所得的退缴资金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返还参与投资人,责令被告人庞飞雪、李明华等8人退赔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

3、朱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普顿外汇沾边)

2014年年初,朱淑芳以新西兰BROPROX(以下简称BP项目)保本炒汇投资项目吸引投资人发展下线,称每月可获取固定的高额返利,投资第十三个月返还本金;炒外汇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如果再介绍其他人投资BP项目,不炒外汇可获得分红等费用,投资人经人介绍加入的介绍人可获得9%的返利。

高额返利的诱饵,使得30余人加入其中,投入大量资金,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为获得返利和更高层级的利益,不断地发展下线。直至其资金链断裂,返利无法进行,仍有很多投资人还没能明白这是个不折不扣的传销模式。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淑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朱淑芳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二、退赔资金怎么退?如何退?

通过上述案件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出:

1、诈骗类犯罪违法所得要退赔(钱能回来)

因孙斌虚构炒外汇投资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孙斌在实施所谓的“炒外汇投资”项目吸引他人投资时,有通过分红退本等方式返还受害人的部分资金,因此,孙斌退赔受害人的金额以其实际违法所得金额进行退赔,而非以其涉案金额进行退赔。

此案中孙斌违法所得的退赔可依据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2、非法经营案中,违法所得的退缴资金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返还参与投资人,

在庞飞雪,李明华等人所犯案件中,通过其实际控制公司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并将资金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后其又在明知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外汇交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夸大投资收益,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一般需要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已经归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参与传销的人员所投入和获取的财物都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朱淑芳一案中,也是以炒外汇投资的方式来吸引他人,并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予以分红奖励的模式建立起多个层级,构成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法院判决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案中的退赔判决,我们可以参照 2009 年国家工商行为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定,对于传销犯罪,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传销人员 缴纳的全部财物。

此外,传销犯罪由于参与传销的人员虽然属于被害人之列,但因其参与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也属于违法人员。因此对于其获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予保护。

即参与传销的人员所投入和获取的财物都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而并非用于弥补参与传销人员的财产损失。

三、普顿PTFX投资者和经纪人的钱是否能追回呢?如何追回?

回到普顿PTFX的投资人和代理人最关注的问题:钱能否追回呢?

胖乎律师通过上面的案例介绍与分析相信大家已经了解,“炒外汇”投资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而根据这些犯罪性质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非领导、组织者,积极参与人员和层级较高的代理人不会成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但是究竟是“被害人”还是“违法活动参与者”则要看涉案性质,所涉金额,知情情况,是否有其他受害者举报等等因素。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传销活动中,通过拉人头等方式获得大量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所获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最重要的是,对投资人和代理人来说,想要追回投入的资金除了明晰是否属违法所得,更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线索。

从这几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类违法活动有向朋友圈、亲戚等辐射的特点,而这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参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从中获得比较集中的资金流向线索。

关于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报明案情,应该了解自己所陷入的骗局是怎样的类型,有怎样的特点,可能涉嫌的罪名,并且尽可能多的收集整理证据。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可能会有几个层级的代理人或经纪人,而这部分人是否投入资金,又有怎样的收益类型,所涉的金额和“下线”人数的等对其资金的追回或是追缴都有所影响,需具体分析。

综上,钱能追回来。但是很漫长,并且困难重重。需要参与人员的配合。

本期律师:王科栋 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和企业风险防范。

我是胖乎律师,持续关注外汇投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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