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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汇诈骗案,外汇市场赚的是谁的钱

admin2022-04-15代收外汇116

建立手机业务群,采用境内收取人民币,境外支付外币的招数,几个团伙靠这种暗度陈仓的方式赚了不少钱。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多个团伙变相买卖外汇一案作出判决,22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最高获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2人因变相买卖外汇获刑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林某燕团伙、陈某团伙、张某团伙、吴某团伙、林某彬团伙以及赖某团伙,利用境内境外银行账户,采用“对敲”方式,在境外出售美元等外币,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对价,变相实施买卖外汇业务。

林某燕、赖某明分别是不同团伙的主要成员。2018年上半年,林某燕团伙与赖某明合作承接了某银行“内保外贷”客户境外归还到期外币贷款业务。

林某燕团伙向多个团伙及其他途径购买外汇,出售给赖某明团伙介绍的“内保外贷”客户,用于归还其在某银行的美元、港币等贷款。赖某明团伙从中赚取利率差价,并提供人民币汇入林某燕团伙控制的境内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赚取“内保外贷”客户的利息。

经查,林某燕团伙、赖某明团伙合作向六家公司出售外汇总金额共计港币5.8亿元、美元6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5903.83万元。此外,林某燕团伙还参与了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活动。经查,通过以上方式,林某燕至少获利601500元,成为此案获利最高人。

此次与林某燕团伙一同成为被告人的还有与其有联系的多个团伙,被告人共计22人。这些团伙涉及印刷包装公司、进出口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供应链公司、实业公司等多家企业,涉案人员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股东,有的是企业高管,还有的是财务、出纳、员工等业务人员。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燕等22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林某燕等系主犯,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林某燕等22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从犯宣告缓刑。

延伸阅读

什么是变相买卖外汇?

变相买卖外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又称“对敲型”外汇兑换,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这类活动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

变相买卖外汇有什么危害?

目前,我国的外汇交易不是完全放开的,只有央行直属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以交易外汇。私下开设外汇交易市场可能“滋生”犯罪,诸如贪污、逃税、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等资金通过非法外汇交易进行流通,破坏现有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稳定。

变相买卖外汇会有什么后果?

2019年2月1日,《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来源:福建高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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