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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外汇货款怎样做凭证,美金代收协议可以保证安全吗

admin2022-04-12代收外汇135

引言:某装修公司:“是你让我先把钱打给他,说到时候他会再把钱打给你。”

某石材企业:“可是我没有收到款啊。”

某装修公司:“我不管,你的款我已经全部打给他了,你别来找我要,你找他要去。”

卖方通过第三人代为收取买方支付的货款,这是在交易中并不罕见的一种付款模式。

但是“通过第三人代收货款”,真的就只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吗?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其实比你想的要复杂的多。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卖方通过第三人代收货款”,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真实案例

2013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大理石石材,用于某酒店B1F-6F公共区域装修。合同中仅约定B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货款,并未约定其他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提供石材,期间,A公司通过同时与B公司存在石材买卖业务往来的C公司收取了B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但在最终结算时,B公司称已将剩余未付货款全部支付给C公司由其代为转交,而A公司认为B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是其与C公司的业务款,自己并没有收到C公司转交的该部分石材款,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请求B公司继续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8年1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货款不能认定为是支付给A公司,B公司继续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昆明市西山区集美建材经营部、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和C公司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B公司陈述其上述付款行为是应A公司的要求而为,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就付款方式的变更达成合意的证据。故,A公司不认可的B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已付款项。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378467.64元、税款39838.45元,扣减B公司转账支付的548000元和A公司认可的C公司转交的款项366314元,故B公司尚欠503992.09元,B公司应履行该付款义务。

问题解答

那么,关于石材卖方通过第三人代收买方支付的货款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合同付款的变更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石材卖方应该如何应对?本团队对此进行法律分析如下:

1、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即是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条款约束,变更前的合同条款自动失效。

对于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就意味着买方应当依照合同变更后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若买方未以合同变更后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方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付款方式,履行期间,卖方又通过第三人收取买方支付的货款,是否视为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

合同中约定了直接付款方式,而履行期间卖方又通过第三人收取了买方支付的货款,卖方通过第三人代收货款的这一行为是否视为对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是否对“由第三人代收货款”这一合同项外的付款方式有明确的约定。

若有卖方明确的指示,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约定买方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支付给第三人,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七十七条规定,即视为对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若没有的话,则不视为合同的变更,仅视为买家已履行了该笔货款的支付义务。

3、卖方通过第三人收取了部分货款,买方又将后续货款支付给第三人,是否视为买方已履行了支付后续货款的义务?

通过对问题二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买方后续付款义务履行与否,取决于买方是否能够证明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

只要买方能够证明双方就付款方式达成了变更(变更合同付款方式条款、签订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受卖方指示以约定以外的方式付款),那么后续买方继续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即表示买方依照变更后的付款方式依约付款,视为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反之,买方若无法证明双方就付款方式达成了变更,那么后续买方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则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不能视为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4、卖方通过第三人代收买方支付的货款,该代收行为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经过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卖方通过第三人代收买方支付的货款,这一行为是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的。

首先,如果买卖双方有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变更为买方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代为转交的话,那么可能引发第三人履行不能(如:由于其他原因货款在第三人处被冻结,或第三人已将所收货款擅自使用)或拒绝履行的风险,那么卖方只能通过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回收货款。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变更付款方式,则有可能导致买方与第三人相互推诿,甚至引发诉讼,增加卖方回收货款的成本。

企业应对

那么,若是石材卖方存在通过第三人代收货款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以本案为例,为能够解决石材卖方通过第三人收取石材买方支付货款的法律问题,现在此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思路:

1、若在石材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石材卖方有通过第三人收取石材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情况,则石材卖方需要与石材买方确定是否需要变更付款方式,并向买方或第三人核实第三人是否同时与石材买方存在业务往来。

2、若经双方确认后需要变更合同付款方式的,石材卖方应与石材买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或签订变更合同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约定后续货款均由石材买方支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收,并与第三人就代收货款的事项协商一致形成《代收款协议》等书面文件,避免后续在货款结算时,与买方或第三人产生纠纷。

3、若经双方确认需要变更合同付款方式,且第三人同时与石材买方存在业务往来,还应当与买方及第三人共同进行协商,协商如何确定石材买方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用途,并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在买方后续付款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以避免对账不清造成不必要的货款损失。

3、若经双方确认后不需要变更合同的付款方式,则石材卖方应向石材买方进行释明,之前通过第三人收取的仅为部分货款,后续货款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否则将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注意保存向买方明确表示不变更合同的书面凭证等证据。

4、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石材卖方曾通过第三人收取石材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则石材卖方应注意收集固定石材买方已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明确买方已付款项与未付款项,并与石材买方核对已付金额,形成书面结算凭证,并在合同未变更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向其释明应当继续支付未支付给己方的货款。

来源:行领石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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