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征免税证明
年 月 日
有效期:年 月 日止
备注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依法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负责人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