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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外汇代收(代收外币卢菲亚)

admin2022-04-05代收外汇138

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日益广泛、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常说的“代扣代缴”就是这类业务。

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等。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小额外汇代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比如,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意见稿明确,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提出两种授权方式,一种对应水电缴费等日常场景,一种场景增加包括缴纳教育培训费、金融机构理财定期购买等。意见稿还明晰小额外汇代收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易观支付分析师王蓬博认为,从意见稿整体可看出央行分层次、分批次的监管,既考虑到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也没有对支付机构赚钱场景一棍子打死,而是针对有重大风险的场景进行规范。

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什么对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两种授权方式?

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征求意见稿》在回归代收业务小额便民初衷的指导原则下,充分考虑风险防控与市场现状等因素,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

方式1可称为“两两授权”,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这种授权方式下,可能存在付款人开户机构未有效审核付款人真实意愿情况下开通代收服务,导致客户资金盗用风险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这种授权方式下,可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讯服务费、信用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还款、非投资型保险保费缴纳、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这些场景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且未改变现有授权模式,对公众的影响有限。

模式2可称为“三方协议”,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与“两两授权”相比,该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资金安全。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如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非公众普遍需求的,或非公众日常必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场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账户余额自动购买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在满足“三方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这一安排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保障客户体验。

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

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为P2P网络借贷等开展代收支付业务并不是新的规定。早在2016年,多家银行就通知支付机构关闭P2P的代扣业务。原因是客户只要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后,P2P平台则可以随意划扣客户已授权委托的银行卡内的资金,不需要客户对每一笔资金划扣进行确认,这种划扣方式的风险较高。因此,此规定明确了一些不合适开展代收业务的场景,是基于代收风险的考虑,但不是要求完全关闭支付业务。

金融科技专栏作家、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表示:“很多套路贷平台、高利贷平台也是通过代扣代缴收取本息,这样一来代扣代缴成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帮凶。意见稿从源头上阻断了P2P等平台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业务是否都属于代收业务,并且要按照要求完备相关授权管理等?

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推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下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也相应引发了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甚至导致用户资金损失或权益受损的情形。

例如,通过代收业务渠道办理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规避小额免密业务关于资金划转额度的管理要求;或者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例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需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如采用两类以下有效要素进行验证,交易限额为1000元/天;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

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

综合来源:新京报、券商中国、央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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