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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代收外汇入刑(南宁倒卖外汇)

admin2022-04-04代收外汇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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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中,与快递、外卖频繁接触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快递、外卖行业成为助推经济运行和服务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管理滞后、交易程序存在漏洞等原因引发违法犯罪案件日渐增多。

11月11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召开涉快递、外卖类犯罪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对石景山法院近三年来涉快递、外卖类犯罪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以期为快递、外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报会发言人: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

发布会上,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通报了涉快递、外卖类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成因并给出防范建议。

据介绍,此类犯罪主要呈现出所涉案由种类多样,被害对象范围广泛;以小额侵犯财产类案件为主,因多次犯罪入刑;专业化程度提高,作案手段升级;外卖送餐交通隐患严重,危险驾驶罪占比较大;易与其贸易公司代收外汇入刑他类犯罪结合,成为其他犯罪实施手段的特点。

谈到造成此类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石景山法院认为,主要与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快递公司疏于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和安全培训、“唯快至上”考核机制导致生产安全与生产效率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消费者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安全管理措施有待完善等因素有关。

通报会主持人: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

针对如何防范涉快递、外卖类犯罪案件的发生,石景山法院对快递、外卖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居民小区,交管部门等主体提出法律建议:

1

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从业人员应在日常餐食配送和包裹交付过程中,注意将贵重商品随身携带,并养成随手锁车习惯,防止配送间隙财物被盗。

快递转运点、寄存点应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

2

公众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在接收快递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货到付款时买卖双方应加强信息核实。

在遭遇违规、违法犯罪现象时及时报警,积极主动寻求解决。

3

行业、企业内部加强管理。

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等制度规定。

优化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

加强专业工具配备。

对所运货物是否有违禁品进行严格筛查,对已接收包裹进行后期排查、重点把控。

4

小区加强安全管理、交管加大整治力度。

小区管理者应在重点区域加强安全设备和人员投入,完善外卖、快递配送人员出入登记程序,使居民和配送人员的安全得到双向保障。

交管部门加强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审查与整改力度。

通报会发言人: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牟芳菲

随后,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牟芳菲通报四起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案情作出法律提示与对策建议。

案例一

虚构交易定向盗窃——周某盗窃案

案例内容:

2021年1月,被告人周某虚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在某网络平台以货到付款方式下单购买某品牌手机1部,当该手机被送至其工作的快递站点并分配给其他快递员派送时,被告人周某趁他人不备,将该手机装入自己的配送车盗走,后将手机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在涉快递、外卖类犯罪中,侵犯财产类犯罪占绝大多数,犯罪人多为利用被害人对财物的管理不慎实施犯罪。因此,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工作时应注意妥善保管商品,货物不要随意堆放,在送货间隙养成随手上锁习惯,快递站点应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

案例二

虚构交易诈骗快递员——赵某诈骗案

案例内容:

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使用虚假身份通过某平台购买手机1部并约定货到付款,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向快递员虚构其与卖家已协商取消由快递公司代收手机货款,骗取快递员在其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向其交付某品牌手机1部,后快递公司赔付手机卖家货款人民币7600元。

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某再次采用类似手段,骗取快递员在其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向其交付某手机1部(快递公司损失8500元),后意图采用类似手段骗取价值人民币7500元、29000元的手表共2块。后因赵某被民警抓获,快递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将两块手表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在寄收物品时,要注意钱货交付一致,及时开箱检验,到付商品出现支付异常时要提高警惕,与多方沟通联系核实情况,严格执行交易程序,不要轻易提前交付商品,当遭遇疑似诈骗时,应当积极维权,必要时报警处理。

案例三

敲诈勒索外卖商家——周某、刘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内容: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刘某合谋,通过某平台订餐,后在收到的外卖中放入蟑螂,以吃了外卖后身体不适、去诊所看病等为由,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山区、丰台区、通州区等地,敲诈多名被害人钱财45起,所得赃款予以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不断提高,快递、外卖商家也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了良好的经商环境,但仍有少数人假冒消费者,利用商家信任实施欺骗、敲诈行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大快递、外卖商家在遭遇疑似敲诈行为时,不可抱有息事宁人心态,应当积极依法维权。

案例四

外卖员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

——付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内容:

2019年11月,被告人付某骑电动自行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送餐时,因停车及出入问题与门口保安员郝某发生口角,郝某使用钢叉对付某进行约束,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付某用拳头殴打郝某并致郝某摔倒在地,造成郝某右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等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未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示:

在涉快递、外卖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类犯罪多为因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犯罪时间地点均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提醒各类快递、外卖公司管理者,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用工方式,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时进行法治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小区管理者则要完善外卖、快递配送人员出入登记程序,遇到部分人员不服从管理要求的情况时,要避免直接人身冲突,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供稿:石景山法院

图片:刘洋

编辑:李雪洁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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