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收外汇 > 出借银行账户代收外汇,代收美金盖章

出借银行账户代收外汇,代收美金盖章

admin2022-05-12代收外汇210

博法律师说

出借账户给他人收取借款的,若无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使用涉案银行卡账户中借款资金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出借人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取了其他的经济收益。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出发,不宜认定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王某借款。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银行卡借给李某使用。2015年1月至10月,王某多次向张某出借给李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作为出借给李某的款项,共计123.8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后李某陆续通过张某出借给其的银行卡向王某还款,合计64.75万元。后期经结算,李某于2015年1月、6月、8月分别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40万元、20万元及15万元的借条。其中40万元的借条明确载明出借款项转入张某出借给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后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以张某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借款并支付利息,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责任为由,将李某、张某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1. 张某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该案中张某虽向李某出借银行账户以接收王某的借款,但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有向王某借款的合意。该案借贷行为发生后,后期李某与王某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时,前后三张借条均由李某单独向王某出具,张某未在借条上签名,王某亦未要求张某在借条上具名,故张某不是该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李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行为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

2. 张某是否从中获益。该案借款发生前,张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出于对李某的信任,张某应李某要求将其银行卡出借给李某使用,虽有违银行卡使用的相关管理办法,但符合生活情理。该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借款项后,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使用涉案银行卡账户中借款资金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张某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取了其他的经济收益。故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出发,不宜认定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账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分析,民间借贷法律行为中,向借款人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当然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而应区别不同情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判断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正规代收外汇公司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uktionline.com/post/24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