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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派外汇托管,外汇储备主要是指

admin2022-05-11代收外汇177

(上接C8版)

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在中原证券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11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011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6,043.4469万股。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如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进行跟投,具体跟投比例及方式详见“二、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667.3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43.1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5月18日(T+2)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配售方式

本次发行拟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照比例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比例为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七)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八)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4月29日(T-8日)至2021年5月10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5月13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范围内。具体信息参见2021年5月12日(T-2日)披露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如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则本次发行不进行战略配售;若超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跟投。

(二)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

(三)跟投数量

如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中州蓝海将进行跟投。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中州蓝海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若触发跟投条件,中州蓝海将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中州蓝海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核查情况及申购款缴纳安排

如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将对中州蓝海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T-1日(推迟发行后的发行日程)进行披露。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中州蓝海发送《缴款通知书》。中州蓝海需在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前完成缴款。验资机构将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州蓝海承诺:如在本次发行中最终获配股份,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5月7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1年5月10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ccnew.com/)在线完成相关备案申请。

(6)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②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④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⑤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⑥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⑦还应当于2021年5月10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5月10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1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百川畅银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1年5月10日(T-4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中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私募产品备案函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poinvestor.ccnew.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10-57058347,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的填写关联方信息,机构投资者还需填写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百川畅银”,点击“参与”,机构投资者还需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承诺函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点击“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对应的“下载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承销商的2021年4月29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2)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4月29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4月29日,T-8日)(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数据一致。

第五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21年5月10日(T-4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式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中原证券网站(https://www.ccnew.com—中原业务—投资银行—项目发行资料)查看“百川畅银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明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的负面行为

如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日为2021年5月11日(T-3日)的9:30~15:00。在此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1年5月10日(T-4日)12:00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5月10日(T-4日)12:00时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300万股。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5月10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2021年5月10日(T-4)日12:00前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特别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4月29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中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3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2021年5月10日(T-4)日12:00前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8)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2021年5月13日(T-1日))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本次发行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将按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次发行申购日将相应顺延:

(一)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5月18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1年5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5月12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21年5月1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5月1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21年5月18日(T+2日)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披露的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5月1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1年5月12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1年5月13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2、2021年5月14日(T日)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3、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5月17日(T+1日)在《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保证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

(1)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5月20日(T+4日)刊登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九、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需参与跟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相应规定延迟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在延迟后的T-3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验资机构将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1年5月18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初步询价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1年5月18日(T+2日)8:30-16:00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614”,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初步询价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根据《网下投资者通知》,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出现第一条第四款的情形时,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象在科创板、创业板、深交所主板、上交所主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深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主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5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十、认购不足及弃购股份处理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将中止本次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4号楼1单元3层22号

电话:0371-56735091

传真:0371-65521780

联系人:韩旭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月坛金融街中心7号楼18层1801-01单元

电话:010-57058347、010-57058348

传真:010-57058346

联系人:资本市场二部

发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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