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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收外汇,二级货代收到美金发票

admin2022-05-07代收外汇171

【纳税实务】代垫运费的发票如何开具?

案例: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垫付的运费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无需由甲公司开具运费发票,而应该由丁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上例中,只要乙公司对此业务能提供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准确核算被垫付业务全过程,取得的代垫运费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上述作法尽管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的规定,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但笔者认为把握政策不能生搬硬套,192号文规范的是正常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一致”,而垫付运费行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很平常的业务,且增值税相关政策也界定了何种情况下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实际认可了这种业务常规。

作者:郝炬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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